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附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企业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作者: Jack.shang

jack.shang 程序员->项目经理->技术总监->项目总监->部门总监->事业部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集团产品运营支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有一个想法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7]16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7-10-31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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